範子勇 李英燕
  《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(試行)》(下稱《規則》)第147條、第148條、第326條、第350條和第622條等規定了偵查監督等部門向監所檢察部門通報案件信息等內容。要落實好《規則》,筆者認為應當建立健全案件信息通報工作機制,發揮監所檢察職能。
  建立健全案件信息通報工作機制是監所檢察實踐的需要。修改後刑訴法將監所檢察監督的範圍由監管活動監督、刑罰執行監督拓寬到了刑事訴訟各個環節。這些職能能否履行、履行效果如何,必須依靠合理的保障機制才能貫徹實施。而案件信息通報機制就是在最初切入點上的、有效的程序制約。另外,刑事訴訟法及《規則》的規定往往比較原則,許多新的監督職責還沒有具體操作規程,比如,做什麼、怎樣做、做到什麼程度、怎樣切入、怎樣運行等。而建立健全案件信息通報機制可以規範流程,這是有效開展監所檢察工作的前提。
  建立健全案件信息通報工作機制需要明確程序設計。案件信息通報機制包括受理過程、啟動過程、證據材料收集過程、材料審查過程、結論建議過程。筆者認為,做好監所檢察工作要把這一機制貫穿刑事訴訟始終,並從以下幾方面進行設計:1.通報的受理程序。對於通報的事項和單位要建立受理登記載明程序,所有案件信息都要進行受理登記。一旦案件出現問題,可查詢哪個環節出了問題,哪個部門需要承擔什麼責任。2.通報事項設計。偵查監督部門通報的事項包括:公安機關提請批捕案件是否批准逮捕的情況,強制措施變更情況。公訴部門通報的事項包括:案件審查進度,刑事和解情況,強制措施變更情況,辦案期限變更情況。控申檢察部門通報事項包括:受理辯護人、訴訟代理人對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員的控告和申訴情況,被監視居住人及其法定代理人、辯護人的控告和申訴情況。自偵部門通報的事項包括:強制措施使用和變更情況,案件進展情況,財產查封、扣押、凍結情況。這些事項主要涉及監督新職能、案件承辦進度、辦案期限、強制措施使用及變更、當事人訴訟權益等五個方面。3.通報文書。通報必須以書面方式送達和接收,有通報事項、部門名稱、送達人、時間、受送達人簽名等內容。4.通報期限。明確各階段某一事項在某一時限內必須通報。如批准逮捕後3日,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決定後3日,變更強制措施後當日,財產查封、扣押、凍結處理後5日等。5.通報要形成審查意見,並形成卷宗歸檔。對於相關部門通報的事項,監所檢察部門必須審查,並形成書面意見,主要是審查通報部門執法是否存在違法情況,從而確定是否提出糾正違法意見或檢察建議。與案件辦理終身責任制規定相適應,將通報事項及審查意見形成檔案並存檔案室備查。6.通報的程序設計。應將通報的案件信息納入統一業務軟件和統計考核,規範運作,用程序制約、監督不規範行為。
  (作者單位:山東省惠民縣人民檢察院)  (原標題:健全監所檢察案件信息通報機制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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